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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操作细则

发布者:2015-12-29 发布时间:2015-12-29

根据《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分批挂网方案》(渝卫药政函〔2015〕571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制定本挂网操作细则。

一、常用低价药挂网目录范围

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低价药品清单》和《重庆市物价局定价范围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除外)。

2. 在药交所交易系统中申报了完整有效资质材料的药品。

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挂网工作时间安排

(一)第一批:201512月29日起

挂网产品:报价涨幅小于等于100%或日均费用小于等于1元(化学药)和1.5元(中成药)的品种。

2014年11月已递交《重庆市低价药挂牌申报信息表》且符合第一批常用低价药挂网药品,将于2015年12月29日起在系统中陆续公布挂网限价,企业限价以内自主挂牌

2014年11月未递交《重庆市低价药挂牌申报信息表》且符合常用低价药第一批常用低价药挂网药品,将于2016年1月29日起在系统中陆续公布挂网限价,企业限价以内自主挂牌

(二)第二批:2016年7月1日起

挂网产品:报价涨幅大于100%,且小于等于300%的品种。

未参与第一批低价药挂网且符合常用低价药挂网目录范围的药品,药交所将于201671日起在系统中陆续公布第二批次低价药的挂网限价,企业限价以内自主挂牌

(三)第三批:20171月1日

挂网产品:报价涨幅大于300%的品种。

未参与第一、二批低价药挂网且符合常用低价药挂网目录范围的药品,药交所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系统中陆续公布第三批次低价药的挂网限价,企业限价以内自主挂牌

(四药交所将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三个批次的挂网。

三、挂网操作原则

一)产品申报

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药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低价药品资料申报或完善

二)限价规则。

药交所对审核通过,且符合低价药分批挂网要求的药品,在系统中陆续公布其挂网限价

第一批低价药限价规则

1.以入市价为基础上涨100%或以日均费用(化学药等于1元、中成药等于1.5元)折算出挂网限价,取两者中的高值。

2.以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化学药3元、中成药5扣除规定的顺加差价率后折算出的挂网限价

3.企业2014年11月已递交《重庆市低价药挂牌申报信息表》中申报零售价扣除规定顺加差价率的价格。

以上三个条件最小值作为第一批低价药的挂网限价。未在2014年11月填报《重庆市低价药挂牌申报信息表》的药品,则取条件1和条件2的最小值作为低价药的挂网限价

第二批低价药限价规则

1.以入市价为基础上涨300%计算出挂网限价。

2.以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化学药3元、中成药5扣除规定的顺加差价率后折算出的挂网限价

3.企业2014年11月已递交《重庆市低价药挂牌申报信息表》中申报零售价扣除规定顺加差价率的价格。

以上三个条件最小值作为第二批低价药的挂网限价。未在2014年11月填报《重庆市低价药挂牌申报信息表》的药品,则取条件1和条件2的最小值作为低价药的挂网限价

第三批低价药限价规则

1.以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化学药3元、中成药5扣除规定的顺加差价率后折算出的挂网限价

2.企业2014年11月已递交《重庆市低价药挂牌申报信息表》中申报零售价扣除规定顺加差价率的价格。

以上两个条件最小值作为第三批低价药的挂网限价。未在2014年11月填报《重庆市低价药挂牌申报信息表》的药品,则以条件1作为低价药的挂网限价

(三入市价计算用数据使用规则。

1.属于非基本药物定期调整范围内的药品,化学药生物制品采用截至2014年8月的有效数据进行计算;中成药采用截止2015年12月4日的有效数据进行计算。

2.按照基本药物入市价规则计算的产品,采用原基本药物交易规则中明确的数据源范围进行计算。

(四产品网。

企业需在交易系统中确认挂网限价,填报小于或等于挂网限价的价格自主挂牌

(五一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只能参与一个批次的挂网,即一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参与了第一挂网就不能再参与第二批次或第三批次挂网。同一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的一个规格参与了第一批次的挂网,则其他规格的药品也只能参与第一批次挂网。

(六)在分批挂网期间,有新申报的和愿意接受更低价格重新申报的产品,可按涨幅纳入相应批次挂网。

、医疗机构采购

(一)参考

1.各批次低价药挂网后,交易系统展示每个品规近半年的成交均价。 

2.交易系统展示挂牌低价药每个品规的日均费用值

3.交易系统将陆续公布收集到相关产品市场参考价。

(二)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联合体)结合自身实际需求,根据提供的低价药参考价等相关信息,与生产企业采用议价等方式进行价格谈判,完成低价药合同签订及采购工作。

原来签订的采购合同仍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报价低于原合同约定成交价的,合同成交价自动更新为企业报价;企业报价高于原合同成交价的,买卖双方经协商可继续执行原合同,也可议定新的成交价,重新签订合同。

 

附件1:药品日均用量计算规则

附件2: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系统操作流程

附件3:《低价药日均用药量申诉》材料模板

 

重庆药品交易所 

2015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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