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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2011-12-9 发布时间:2011-12-09

渝办发〔2011〕3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 、 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集约化,逐步构建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实施
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全市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采购。

(四)适用对象。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

二、组织机构

(一)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出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切实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采购平台建设等相关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市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补助经费,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并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及时向基层医疗机构预拨1个核算周期的医保报销资金、定期向医疗卫生机构核拨医保资金等;市编办负责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健全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级基本药物采购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考核;市商委负责对全市基本药物配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引导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并参与集中采购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市物价局负责开展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监管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全品种电子监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二)市卫生局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药交所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拟订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和相关交易制度,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负责制定采购参考价,实施基本药物电子交易,对买、卖、配三方进行监管,汇总并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负责建设市基本药物电子交易和交易监管平台,做好平台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药交所在提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安排。市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监管平台作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药品采购

(一)制定采购参考价。药交所对基本药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制定采购参考价,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采购参考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参考价制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确定采购方式。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采购;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网上公开采购。

(三)签订购销合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采购联合体)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基本药物供应和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三方合同。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可加入采购联合体统一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也可单独与药品供应和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需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或供货区域)、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规范采购订单。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下达采购订单(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订单一般每月不超过3次。

四 、药品配送

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并按照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及时供货。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的,纳入不良记录。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为配送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无论采取何种配送方式,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确保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并提供伴随服务 。

五、货款结算

(一) 严格付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0日。

(二)设立采购专户。各区县(自治县)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人力社保部门从医保基金中向采购资金专户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的资金,用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具体预付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货款及时存入资金专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及时审核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的参保人员报销资金。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

六、配备使用

(一)合理配备和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具体比例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各区县(自治县)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引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并支持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即为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的基本药物进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进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进价购进基本药物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销售。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采购工作监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购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全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定期考核、严格管理。药交所要加强网上实时监控,协助全市各级政府和卫生等职能部门开展基本药物采购的日常监管工作 。

(二)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利用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2011年4月1日后,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以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不纳入市级集中采购范围。同时,要对基本药物质量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药品质量公告》中不合格药品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一律不纳入市级集中采购范围,已纳入的要从采购平台及时撤出。

(三)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基本药物价格调查和监测,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价格水平。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

(四)加强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监管。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
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取消该企业违规品种直至所有品种的交易挂牌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参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惩处。

(五)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对采取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按规定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不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不执行集中采购价格,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财或其他利益等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八、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授权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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