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交易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提供电子交易平台,采取电子挂牌方式组织药品交易。
第四条 交易所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交易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会员。
第五条 本规则是交易所组织会员交易、交收、结算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指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可以申请注册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九条 会员应当严格履行签订的合同,对其所有交易及后果负责。
第十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会员,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是指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实现成交的过程和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生成交易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储存。电子合同经会员共同确认并自生成之时起生效。
第十四条 成交价格为包括税费、配送费在内的最终价格。成交价格应符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第十五条 交易所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国家对药品交易方式和价格有特殊规定时,重庆药品交易所及会员均要严格执行。
第四章 药品交收
第十七条 药品交收是会员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实现药品实物交接及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配送会员实行分类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定期公布配送会员相关信息,供买卖双方会员选择参考。
第二十条 卖方会员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配送会员配送,配送会员须按合同约定履行配送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建立配送情况动态分析机制和通报机制,对配送交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组建结算中心,对会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订立的交易合同实行统一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会员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交易资金往来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按交易成交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买方会员应按交易所相关规定将货款划转至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对会员应收应付款项等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会员须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结算数据,会员应及时予以核对和确认。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八条 会员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作为会员遵守交易所相关制度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交易安全,控制会员的交易风险,交易所实行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所认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时,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会员或全体会员发布风险警示。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通过门户网站、平面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开交易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一经发布即视为交易所已向会员有效送达。
第七章 违规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规是指会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会员违规行为依据《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药品交易、交收、结算等相关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调整,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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