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吴某入住许昌市某医院行剖宫取胎术,术后一年多来,一直出现间歇性腹痛、发热。2016年3月,吴某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腔异物、腹腔脓肿、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在全麻下行“腹腔异物取出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发现腹腔一肿物,经病理学检查,于肠管周围直径4.5cm囊腔内见一纱布。8月,吴某再次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回肠造瘘还纳术+肠粘连松解术”,两次住院费用共计83980.47元。
2017年3月,吴某经鉴定腹部损伤属于7级伤残,鉴定中心认定吴某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许昌该医院过失行为所致,此过失行为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60%至90%,供参考)。吴某支出鉴定费5000元。吴某认为,自己所受损害因许昌该医院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把一大块止血纱布遗留在自己腹部内所致,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1658.54元。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对吴某人身损害构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应该是全部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参与度为60%至90%,并非全部,因此就相关经济赔偿责任而言,吴某的赔偿责任应为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参照其他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惯例,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0%。赔偿比例应在60%至70%之间为宜。该医院同时认为吴某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应依法不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原告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被告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了过错参与度,但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当然标准,医疗损害责任大小,须综合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及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等来确定。本案从司法鉴定结论来看,导致原告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被告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法医司法鉴定结论意见和院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许昌女子剖宫纱布忘取出 法院判医院赔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