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5〕3号)、《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见湘卫药政发〔2013〕7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卫药政发〔2014〕1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药政发〔2015〕1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我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卫药政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常用低价药品议价机制
开展以市州为单位的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单独或以医疗机构联合体形式开展议价。常用低价药品议价活动组织方参考企业自主报价并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受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议价成功并签订供货协议后,由议价活动组织方将议价结果填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议价结果从在平台填报之日算起协议期一年,超过协议期后可由双方协商重新议价或沿用原议定价格。价格一经议定,在协议期内不得变更。违反协议涨价或不按协议供货情况突出、损害公众合法用药权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允许常用低价药议价结果在征得议价主体同意后跨市州、跨医疗机构点对点共享和结果互认。允许符合要求的药品申请纳入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范围,允许现行低价药品采购管理范围内产品由生产企业申请退出并纳入我省备案采购药品数据库。
二、进一步完善急抢救和短缺药品采购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取消《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急抢救目录品种和国家示范药品目录急抢救目录(民族药除外)和儿科目录(抗生素除外)品种原有价格限制,企业填报全国最低三省省级中标(挂网)价后,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进行议价,并将结果录入省采购平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议价工作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进一步完善备案采购药品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备案采购药品数据库中备案采购临床必需未中标药品。将现行二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及品规占比限制提高到不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和总品规的8%,将现行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及品规占比限制提高到不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和总品规的10%。备案采购周期从医疗机构在平台填报备案采购药品价格之日起原则上为一年,逾期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重新申请备案。未在省平台备案采购药品数据库中的品种,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受理报名并及时进行审核,经公示后纳入备案采购数据库。对乡村二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确需、但因价格、配送等原因无法供货的品种,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补充议价采购50种常用药品(辅助性用药原则上除外),补充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网采总金额的8%。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范围
为加强我省医联体建设,夯实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取消原有基层仅使用基本药物最低价、次低价中标品种限制,现行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均可在基层采购。我省医保目录内药品剂型均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除中成药注射剂和抗生素外,将其余抗微生物药及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中非基本药物剂型规格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
五、进一步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
基本药物制度是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疗机构应在维护基本药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自行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占比。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5%,二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70%。
诊疗范围单一、用药谱较窄的专科医院(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报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专科医院报省级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下调本单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比例要求。
六、进一步完善我省竞价议价中标药品价格联动机制
因药品价格联动后医疗机构需大量时间进行价格调整确认,我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价格原则上每年度适时联动一次。进入价格联动范围的药品,可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选择确认联动价格、申请进入备案采购药品数据库或申请废标但历史数据保留。联动价格采集范围为全国各省份三年内的有效价格。
七、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
一是高度重视。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学习,认真落实,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是积极宣传。各地要积极宣传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重要意义,传播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理念,增强社会对国家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和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感,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三是做好服务。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全面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放所辖医疗机构的网上采购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提供网上交易系统优化服务,设立价格倒挂产品上报专区,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访问快捷、页面简洁、操作便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协调衔接服务,尤其要做好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四是强化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药品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货款及时支付、按要求配备使用药品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及其负责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对配送到位率低和不按合同规定配送的企业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和暂停供货等形式限期纠正。
本通知自2018年5月22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凡我委以往相关文件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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